2月1日,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甘肃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的通知》,对我省密切接触者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现将其政策要点摘录如下:
一、县级联防联控小组统一安排集中隔离观察点
1.县级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集中医学观察工作,安排部署集中医学观察点,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2.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辖区内所有密切接触者集中医学观察,密切接触者不仅包括辖区内密切接触者,还包括外省协查的密切接触者。
3.集中医学观察具体由辖区街道、社区及乡镇政府主导实施,承担辖区所有密切接触者的集中安置等工作。
4.若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集中医学观察,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集中隔离措施。
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集中医学观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及技术指导,严防集中医学观察点交叉感染的发生。
二、必须严格按规定设置集中医学观察场所
1.集中隔离场所不能设置在医疗机构。
2.集中医学观察场所选择在下风向,相对偏远,交通便利区域;距人口密集区较远(至少大于500米)、相对独立的场所。
3.场所内部分为生活区、物质保障供应区和医务室等,医务室有医护人员并24小时值守。
4.有独立化粪池,如无独立化粪池,则用专门容器收集排泄物,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消毒处理。
三、规范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管理
1.集中医学观察时间为14天;
2.医学观察期间为单人单间;
3.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
4.询问其健康状况,填写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登记表。
5.按要求给每一名密接配备一支体温计、一瓶消毒液、一本宣传册、一个口罩、一张表格。教会被隔离人员体温测量方法(距离2米以上),被隔离人每日通过手机短信或视频等方式向集中隔离点医务人员报告自身健康情况。
6.医务人员尽量避免直接接触隔离者。
四、做好密切接触者就诊和解除隔离工作安排
1.集中隔离观察期间,密切接触者出现以下任何症状:发热、寒战、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疼等,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用车辆转运至定点医院诊治。
2.医学观察期满时,密切接触者如未出现上述症状,解除医学观察。
3.确诊病例和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若检测阴性,仍需持续至观察期满。
4.若疑似病例被排除,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也相继解除。